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2)鲁14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164号*J。
经营者:许波,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农机大市场7#-113。
法定代表人:刘庆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庆胜,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城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庆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如被执行人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40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东
审判员 尹凌霄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