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创优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882号
原告:德州创优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负责人:王建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平,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德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德生,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刘庆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泗洪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连跃,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
被告:杨加强,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源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其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创优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二城市管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连跃、杨家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德州创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本院提出对曹连跃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州创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创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曹连跃的起诉。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