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91民初1567号
原告: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幢3、4、5、6号017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10589954。
法定代表人:谭少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洞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0226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立案。原告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燕儿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