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解明成与宁波高新区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海立预字第22号
原告:解明成。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新区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丹桂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796弄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成诉被告宁波高新区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宁波高新区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7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解明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高新区八方鸿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7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