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3154号
原告: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那洪大道9号南宁恒大城6号楼1单元四十一层4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J4AW7K。
经营者:卢静,女,汉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娜,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玲,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嘉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BYD9H。
法定代表人:谢小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万,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鼎霖建筑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龙源社区紫荆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XOTW32。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华,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霖建筑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于次日申请撤回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以其已与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霖建筑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撤回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46元,由原告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韦明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邱丽玲
书 记 员 黄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