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财保20号
申请人: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那洪大道9号南宁恒大城6号楼1单元四十一层4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J4AW7K。
经营者:卢静,女,汉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娜,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嘉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BYD9H。
法定代表人:谢小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7175.65元的财
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4207175.65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103046020210000694)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其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4207175.6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7175.65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宁市万夏建材租赁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韦明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高超
书 记 员 黄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