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川区虹瑞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8民初1074号 原告:永川区虹瑞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DD5R71。 经营者:***。 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嘉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BYD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永川区虹瑞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川区虹瑞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