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387号之一
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88113336J。
法定代表人:方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6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02EP9K。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1122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