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387号
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88113336J。
法定代表人:方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1-6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02EP9K。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出具保函,表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保函期限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书记员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