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387号之二
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88113336J。
法定代表人:方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6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02EP9K。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计1648.50元,由原告来安县凯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