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217号
原告: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甘棠工业园H12地块综合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1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减半收取3889元,因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变更后减半收取计2044.46元,由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