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民初275号
原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魏竹南路3号(审计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18799A。
法定代表人:向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启兵,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魏竹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3DR74J。
法定代表人:卢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60元,由原告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运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