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湘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法定代表人:卢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唐宇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交纳至凤凰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名下账户的土地拍卖保证金3,0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麻 林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