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法定代表人:卢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唐宇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CNY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麻 林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