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佳鑫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湘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法定代表人:卢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唐宇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湘31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3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
2022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交纳至凤凰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土地拍卖保证金采取了划拨措施。
2022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西凤凰县睿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调查。
2022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基层组织调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00元,已执行到位3,000,000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麻 林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