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64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恒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095750X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左言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市高品尚层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941252172,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仓路65号博济常州五星智造园26-402。
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恒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市高品尚层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400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恒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常州市高品尚层装饰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传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