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932-2号
原告:丹阳市开发***建筑装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Q08HA4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路巷综合楼东1间门市。
经营者:邱海涛,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丹阳市。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明,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62416248,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万源花苑B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侍明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95553116,住丹,住丹阳市人民广场地下商城div>
负责人:黄明帅。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785128,住江,住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郇磊,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生,住山,住山东省临沭县div>
被告:宋祥兆,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生,住山,住山东省临沭县div>
原告丹阳市开发***建筑装饰经营部与被告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郇磊、宋祥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开发***建筑装饰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08元,合计1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