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931号
申请人:田志芳,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明,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62416248,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万源花苑B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侍明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95553116,住丹,住丹阳市人民广场地下商城div>
负责人:黄明帅。
被申请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785128,住江,住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郇磊,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生,住山,住山东省临沭县div>
被申请人:宋祥兆,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生,住山,住山东省临沭县div>
申请人田志芳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郇磊、宋祥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款2217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郇磊、宋祥兆银行账款2217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