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494号
原告:丹阳市开发区顺发不锈钢板材经营部,工商注册号32118160082681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练湖工业园老312国道西侧。
经营者:余建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62416248,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郁洲南路**万源花苑B综合楼417。
法定代表人:侍明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连云港海州区。
被告:宋祥兆,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丹阳市开发区顺发不锈钢板材经营部与被告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祥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且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开发区顺发不锈钢板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保全费614元,由原告丹阳市开发区顺发不锈钢板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林 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