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934某某与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93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明、朱海涛,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62416248,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万源花苑B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侍明梅。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95553116,住所,住所地丹阳市人民广场地下商城div>
负责人:黄明帅。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785128,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告:郇磊,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宋祥兆,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耀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郇磊、宋祥兆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且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