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2873号
原告***,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