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3065号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9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若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2幢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毛忠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西客运站院内办公楼4楼自西向东第四间。
负责人:秦东峰。
被告:秦东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秦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田悦悦
书记员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