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736号
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2幢11层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6506N。
法定代表人:毛忠财。
委托代理人:杨学壮,男,汉族,住陕西省XXXX,公民身份证号:6124011XX20910XXXX。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NWEQ43。
负责人:杨家金。
委托代理人:史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兴华名城10号楼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222943485W。
法定代表人:唐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萍,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实置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201号30号楼206幢50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8252F。
法定代表人:王晓。
被告:陕西恒实置业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住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月水西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87712085P。
负责人:王晓。
委托代理人:李经虎,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前升,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恒实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恒实置业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