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244号
原告: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兵,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财,董事长。
原告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协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