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5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3-101(库车国际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凤凰城小区********div>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0.6元(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95.3元由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6,495.3元由本院退回库车金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