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库车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库车顺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23民初107号
原告库车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顺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库车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其债权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车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2元,减半收取计9097元,由原告库车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玉
书  记  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