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因被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2923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并不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在乌鲁木齐市××区,本案应当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库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库车县,且根据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其向法院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可证实其住所地也在库车县,被上诉人***也选择库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库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区,故其上诉认为,本案应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居来提· 沙木沙克 审 判 员 吐逊娜 依 ·肉孜 审 判 员 孙   朝   红
法官助理 哈力旦木 ·吐尔洪 书 记 员 哈丽米热·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