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23民初1208号
原告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库车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6.88元,减半收取计7,22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桂茹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