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3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远,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土石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主张被天诺土石方公司的挖机碰撞致伤,天诺土石方公司抗辩其并非挖机所有人,其承包了南京市康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土方工程,案涉挖机是从刘斌处租赁,挖机驾驶员王华东系刘斌雇佣后派到工地干活,公司与刘斌实际上是承揽关系。为查清案件相关事实,本案应追加挖机驾驶员、挖机所有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玲
审判员 钱发洪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