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9月22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机构代码:91320117558889806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归还340000元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其意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