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24013090084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集镇。
法定代表人:钱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天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XD8YQ0F,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
法定代表人:董扬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曾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88898062,住,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函,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京天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