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7民初324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888980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
被告:南京天一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W8K7X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卞江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松,男。
原告***诉被告***、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公司)、南京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被告天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天诺公司、天一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运费4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计53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5日,被告承接了白马镇上洋村工矿复垦项目,因进行耕作土回填施工需要租用车辆运输,故租赁原告等人的车辆。2020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渣土运输款495000元,后支付了10000元,余款485000元被告承诺在2020年4月底前付清,但没有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不是事实。原告是给白马镇政府干的活。欠条是原告逼迫***打的。
被告天诺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天一公司辩称,天一公司不认识***。天一公司有运输车辆。天一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账已结清,该付的费用天一公司已全部付清,原告起诉是在天一公司结算全部结束之后,天一公司根本不清楚这件事情。欠条是***打给原告的,与***是否有关系天一公司不清楚,但与天一公司绝对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8日,***向***出具一张欠款单(欠款单内容由他人书写,欠款人处由***签名),载明的主要内容如下:今欠***渣土运输费共计495000元,承诺于2020年3月底付一半计247500元,余款于2020年4月底付清。欠款金额以运输单为准。2020年4月13日,***向***出具一份《承诺》:关于白马金马公司土石方运费计495000元,***承诺于2020年4月底全部付清,若逾期,承担违约金50000元。2020年四五月份***数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支付上述款项共计20000元。2020年7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白马五公里外运”微信群发布有“那个群里面所有的驾驶员你们听啊,那个我早上一大早只到汤山来的要钱的,你们到宝马来呢,我不在家也不在宝马,不是想躲着你们,还有就是我这边钱确实卡在这边的尽快,反正尽快弄给你们尽快弄给你们,我反正吊打到四月底要还清,我在四月底之前肯定把你们钱给弄清楚,我不是想躲着你们。”“现在你不要问他们这个钱,当时我打条子给你们就说明我把这个钱省下来了,至于这个公司,这个钱卡在这边,我反正我答应你们月底之前给你们解决掉,然后剩下的我跟政府什么事情,那是我跟政府之间的事,你们的事情你们赚的辛苦,钱我月底之前肯定给你们解决掉。”“没讲不给你们钱,条子都是我打下来的,我打下来的跟那两个人都没得关系,你找那样有什么用呢?条子起诉嘛意思条起诉我名字啊,我都讲了,我条子打到四月底把你们付清,我四月底之前肯定给你们付清,哎呀,我只是暂时这几天嘛,人家把我钱卡在那边,等我四月底之前我怎么地就把把把你们运费全部付清”等信息。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1.2020年5月20日***“今天不回来明天我还继续,这样看不到钱我天天这样子”,***“我不差你们钱,干活也不是我找的你们,条子是你们逼我打的,土管所门口有监控。政府虽然把钱付了,但是政府给的是溧水来土的钱,和白马挖土的机械费,还有工人工资。保洁费。你们的运费政府都给没给我”“你们不要找我了”,***“我不想听你的废话”,***“我明天就去报案了”,***“嗯你去报案吧,我好像很怕么”。2.2020年5月23日***“还是转两万”,***“一万还不知道够不够呢,还在筹”,***“一万块都没有,你别跟我开玩笑”“跟我凑一万再说”。3.2020年5月25日***“政府那里去谈了没有”,***“还没有,就这个星期”,***“你这月底之前多多少少要拿点给我,你自己说的话你要负责”“这个月底之前拿两万,我下个月绝对不会烦你”,***“好的”。4.2020年6月3日***“一等就到天黑是吧”“请别忽悠我”,***“没有忽悠你,等下回你电话”。5.2020年7月3日***“三天之内我的钱能不能给我”,***“可以”。6.2020年7月5日***“政府也把我们拖土的合同给我看过了,我们拖土的钱也已经给你们了,还说没有给”,***“白马拖土的钱里面分为机械费用,保洁费用,还有你们车子运费。你们运费付了一部份保洁付了一部分,机械付了一部分”“哪够付”“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我们钱付了一部分为什么不付我们一部分,把我们的钱先给他们了不给我们,这是什么道理”“合同我不看,我只看政府付给你们的钱”,***“你们运费不是拿了十万付了吗”,***“天诺天一军松钱都打到他们几家公司了,年底为什么不告诉我们情况呢,还说没有打”,***“打的都不是你们的运费钱,你不会看合同啊”。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当时打欠条的地点在白马派出所和白马土管所门口。有时侯联系***,其不接电话,信息爱回不回,***又找不到他人,只好找政府,只有政府才能将***找出来与***等人协调。协调后,政府领导说最后让***打欠条。结束后,***想开溜,驾驶员就堵在他车子前面,***发动车子差点撞伤驾驶员。***等人不让***走,***就报警。警察到后要求双方自行商量,不能惹事不能打架,其中一名警察说最好让对方打条子,不打条子怕人找不到,警察做了笔录就走了。之后,一共三个老板(***、戴山茹、陈相明)协商,由于***拿了三家公司的资质,三家公司将钱打给了***,故另外两个老板不肯支付,让***打欠条。先***一人坐在车里不肯写,后***让其中一名司机写了一张欠条,***在上面签字。被告***陈述:当时打欠条的地点在白马派出所和白马土管所门口。今年四五月份,***到政府要钱,政府领导要求***出面处理。事情处理完后,***和***说与其没有关系,政府也承认与其没有关系。***准备走的时侯,***的人将其堵着,双方一直僵持在那里。后来,***及其带过去的驾驶员准备将***从车上拉下来,让***给个说法,***当时报了警。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就写了一张欠条让***签字,如果不签就不让***走,***和他们解释,活是给政府干的,与***没有关系,他们不听,非要强行让***打欠条。证人程某陈述:程某与***是朋友,与***也是朋友。***在白马有一个工程需要车了,程某就联系了***,这样***和***就认识了。当时,一个小名叫兵兵的打电话让程某过去,过去之后,***也在,他们俩讲有几万方土要出,让锃钢联系车子。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款单、承诺,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来看,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运输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475000元(495000元-***已付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违约责任。原告***针对被告天诺公司、天一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够推翻其出具的欠款单及承诺,相关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运输费用475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5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负担86元,被告***负担4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启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