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364号
原告: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巨福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5219291XG。
法定代表人:石海兵,总经理。
被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科创中心A座3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81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和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1643.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