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6571号
原告: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巨福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5219291XG。
法定代表人:石海兵,总经理。
被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科创中心A座3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81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宝鸡畅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