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73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54海力德海洋科技产业园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81306。
法定代表人:邓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冻民,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霖菁,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反诉原告):深圳泛亚深水油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伟百富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6542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二(反诉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泛亚深水油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泛亚深水油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冻民、袁霖菁,被告***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与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签订《货物采购订单》,约定原告向中海油公司提供球阀、截止阀、安全阀等28件货物。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采购合同》,将其中的球阀、截止阀等22件货物委托给被告一生产,合同总金额为595120元,之后被告一又将该批货物委托给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恒公司)生产,其后,双恒公司在未告知原告、被告一、中海油公司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产品生产外包给永嘉县永宏正阀门厂。2018年12月19日,双恒公司将该批货物送货至指定地点。2019年1月3日现场工程师开箱验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球阀阀杆偏离中心线、球阀手轮尺寸与图纸设计大小不符、部分阀门表面有凸点和坑点等瑕疵问题,2019年1月5日双恒公司派出工程师就中海油工程师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说明,表明尺寸差在公差范围内,外观瑕疵不会影响产品的后续正常使用并同意补发大尺寸手轮后,中海油公司并签收了送货单。后因该批货物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2019年7月19日中海油公司在现场试压时发生泄漏事故,泄漏事故发生后,被告一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货物价款。对此,双恒公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我司产品在中海油珠海终端现场测试过程中发现球阀实物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双恒公司承认了产品外包的事实,以及由于自身核查不严,任由外协公司随意更改产品内部的设计加工,最终导致该批货物出现无法弥补的缺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后中海油公司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对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有限开发公司违规处理的决定》,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导致原告退还了中海油公司22件货物的货款,并赔付给中海油公司违约金178789.41元和二次装卸费用292800元,同时还解除了与原告的该批货物订单,取消了原告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冻结原告在中海油公司的中标系统长达半年的时间,导致原告因此损失可得利益119259.04元,并在半年内无法与中海油公司开展任何合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采购合同》5.1条约定“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12个月”,现被告一提供的货物在保证期内出现了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并发生了泄漏事故,同时被告一作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产品定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原告负责,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采购合同》9.1条,被告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是被告二投资的一人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471589.41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19259.04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6536.4元;4.本案律师费40000应由两被告承担;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应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计687384.8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6.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损害赔偿金即297560元。
两被告辩称,1.双方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已终止,原告已退还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一已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退还原告;2.原告主张双恒公司交付货物存在违约责任属于新的合同关系,且各方未就违约责任作出书面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二应原告要求为其找新的供应商,双恒公司的所有资料已交原告审核,关于双恒公司的报价以及是否采购双恒公司的产品均是原告同意的。原告压低合同采购价格,被告二基本未获利润,在原告已完全了解双恒公司并同意采购双恒公司产品的情况下,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要求被告对双恒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而承担巨额违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3.原告要求赔偿的实际损失奇高,显示公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471589.41元和可得利益损失119259元。原告认为实际损失和违约金部分178789.41元是按原告与中海油公司合同金额的20%计算明显不合理。阀门两次的拆卸安装费用292800元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认为上述费用明显过高,原告未对中海油公司给出的金额提出任何异议,而直接将上述损失转移给被告,属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3.就同一违约事实,原告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另外违约金重复计算且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原告的诉请金额高出与被告合同金额的一倍,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无法预见。原告重复计算违约金超过合同金额50%,明显过高,请求法庭减少。
两被告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1.原告赔偿两被告损失348737元;2.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95120元,被告一全额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原告。后因货物瑕疵终止合同,两被告已将全部合同款退还给原告。其后,两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退还发票,时至今日原告仍拒不退还发票,两被告蒙受巨额损失。被告二应原告的要求另行找双恒公司供货,后多次沟通要求原告退回双恒公司交付的阀门,原告故意扣留不予退还。另外原告扣留货物至今长达一年多,现该批货物已严重贬值只能按废品处理。原告的恶意行为,导致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致使两被告损失支付给双恒的部分货款。
原告针对两被告的反诉辩称,1.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事宜,该发票的实际经济价值存疑,原告承诺会在庭后将开具的全部发票退还给被告一,并配合其一起去税务机关办理退税;2.关于退还涉案阀门事宜,涉案阀门已经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应按废品处理,原告已要求被告自行运走涉案废品,不存在故意扣留情形;3.两被告恶意反诉,多次联系原告假意和解,颠倒案件事实,性质极其恶劣。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中海油公司签订《货物采购订单》(订单号4000098112),约定中海油公司向原告采购球阀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893947.04元,订单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交货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交货地点为中海石油深海公司白云天然气作业公司高栏终端库房。2019年2月26日,中海油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893947.04元,附言:80295300zzID货款。
2018年6月27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一(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LD-PDPC-M1803SH-2),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球阀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595120元;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为合同生效后四周内交货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30%的合同金额178536元,合同生效,余款发货前付清;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12个月;根本违反合同,供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或者提供货物主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或者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供方无法履行合同而要求供方提供担保的供方拒不提供的,构成供方根本违反合同,在此情况下,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以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供方时生效。供方赔偿需方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损失赔偿金以及由于合同解除给需方所造成的额外损失的合理部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双方发生的预期损失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赔偿额度以实际发生的额度为限;以及其他内容。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款项明细如下:2018年8月13日支付178536元、2018年9月17日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36584元、2019年2月22日支付8万元、2019年2月27日支付1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595120元。2019年3月19日,被告一向原告开具金额为595120元的专用增值税发票。
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原告的员工孙娜与被告二通过QQ就是否向双恒公司采购涉案球阀等事项进行沟通。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二(需方)与双恒公司(供方)签订《低温阀门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低温球阀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556830元;供货周期为45个日历日;验收标准为需方按标准验收,质保期12个月,按用户实际安装使用时间计;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30%合同金额后合同生效,余款发货前结清;以及其他内容。
原告提交双恒公司(需方)与永嘉县永宏正阀门厂(供方)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的《外协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低温球阀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487250元,以及其他内容。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其之前并不知情双恒公司将涉案产品外包给第三方。
2019年1月3日,珠海高栏终端计控师向白云天然气作业公司熊盘峰发送电子邮件,称今天对PO4000098112低温阀验收,存在球阀阀杆歪一边偏离中心线阀体上有伤痕,执行机构安装手轮与阀体中心线不平行等问题。中海油公司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原告的员工孙娜,孙娜回复称已和厂家联系,厂家明天派人到高栏终端现场处理,并提供厂家车辆车牌号信息及派员名单为罗东及被告二。
2019年7月22日,双恒公司向被告二及相关方领导出具《关于我司产品在中海油终端现场测试过程中发现球阀实物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的调查报告》,称该批阀门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订单合同开始,由设计部根据用户提供的参数要求进行小样图及生产加工图纸绘制,绘制完成后下发生产部开始排单并申请采办部备料,经生产部经理阐述当时由于生产部计划排单太满,无法按客户供货期要求如期交货,于是生产部经理在未经和客户沟通的情况下协调采办部将此单外协给浙江永宏正阀门公司进行加工生产。外协合同中已附小样图及加工图纸,并重点强调严格按照提供的加工图纸生产,12月26日,质检部根据合同要求时间派遣外检前去试压验收,现场永宏正公司提供的相关过程资料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外观也没有发现任何瑕疵,故在经试压合格后送返集团工厂进行再次试压合格后进行表面处理和包装。由于公司在质量管理上没有在加工过程中深入细致的跟踪核查监督,任由外协公司自主随意变更阀门内部的安全设计加工,导致该批球阀出现无法接受的缺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鉴于现场阀门已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故我司决定由公司副总监督,由专项经理负责,各部门配合,重新根据用户参数生产一批新阀进行现场替换,外协工厂的纠纷由集团法务部门跟踪处理。
2019年8月2日,原告的员工孙娜向被告二发送主题为“请尽快提供双恒以下资料,谢谢配合”的邮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1.双恒公司在惠炼供货的合同;2.双恒公司提供的这批阀门都属于外包,外包公司是否有此批阀门的低温试压试漏实验;3.需要双恒公司提供技术文件及质量文件,以及出厂验收文件。该邮件抄送李亮、吴敦胜、吴其明。2019年8月5日,双恒公司回复上述邮件称,附件为我司提供的相关低温业绩资料,敬请查收,由于该批产品外包,所以部分资料无法提供,该批阀门在外包公司已经过深冷处理,故在出厂试压时是按常温试压试漏试验验收,技术资料及相关出厂试压文件之前已提供,我司对于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深表歉意,公司承诺重新生产一批前往现场进行替换,谢谢!
2019年8月7日,被告一向原告转账支付595120元,摘要为HLD-PDPC-M1803SH-2合同退款。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二向原告的员工孙娜发送主题为“回复:本周三内务必退回低温阀门的合同款到我司账户,谢谢!”的电子邮件,称“关于双恒不合格阀门现在由于贵方一直没有协调安排退回,导致双恒方面至今一分钱未退,当初为了积极配合你们,我个人通过高利贷的方式将款凑齐退回贵司,现在我这边因为双恒在没有收到退货前拒绝退款导致承受太大压力,烦请你尽快协调用户方,将这批不合格阀门退回双恒,我也好找他们交涉退款事项。另外关于泛亚开具的退款金额发票也请你尽快让贵司财务进行红冲退回申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二再次向孙娜发送上述主体的电子邮件,称“关于阀门退款已近4个月,但贵司发票一直未能退回,烦请尽快让贵司财务将发票在本月退回,另双恒不合格阀门一直迟迟质押,导致双恒货款也一直无法退回给我,烦请跟进一下,尽快处理,谢谢!”
2019年11月1日,中海油公司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邓涛发送关于对原告违规处理的决定,主要内容为,贵司在执行与我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订单号:4000098112)中22个低温阀门(含球阀和截止阀)出现质量问题,给我司的安全生产作业造成了影响,基于贵司能积极配合此次质量事故调查,且非阀门生产商和代理商,根据《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违规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贵司做如下处理:1.追回已付相关款项并追究违约责任,合计1185968.45元,包括退回我司已支付有质量问题的阀门款项714379.04元、违约金(订单总金额20%)178789.41元、高栏终端问题阀门2次安装拆卸费用292800元;2.在本次事故调查期间,如贵司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3.给予贵司“取消投标资格半年”的处罚,处罚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
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中海油公司转账支付714379.04元(摘要为阀门项目退货退款,订单号4000098112)、471589.41元(摘要为阀门项目违约金、装卸费,订单号4000098112)。
2020年8月12日,双恒公司向被告二出具《关于贵方要求低温阀退款及赔偿的回复说明》,称关于贵方一直催促我司退还我司于2018年交付的22台低温阀(合同号:SZ-P020181115-01)剩余的336018.1元货款及相关赔偿要求,根据公司退货退款政策,需要贵方及时将我司有瑕疵的产品予以退回,我司才能根据流程退还剩余货款。我司产品于2018年底交付,2019年7月安装时发现质量瑕疵,我司同意退货和退款处理,但贵方至今未能退回我司交付产品,因此根据我司退款政策在没有收到退回产品的前提下无法给您安排剩余货款,敬请理解。另基于为了积极配合贵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退款事宜,本着双方诚意合作的态度,我司已提前退款贵方148000元,产品在发现质量瑕疵我司提出解决方案后多次与贵方沟通要求尽快退货,但贵方一直没有退回,置放时间已达一年多,经过我司工程师预估,该批阀门已严重贬值,只能按废品处理回收(当初如果及时退回,我司会重新整改后按成品销售,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现如今按废品回收,只能按市场价15000元/吨回收),该批阀门总重量5.5吨左右,折算金额届时以退款产品实物现状再行评估。我司一直秉承诚信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贵方处理由于质量带来的影响,接受贵方提出的退货退款申请,但退款金额需要在合同总金额的基础上扣除50%的阀门贬值折损预估,待产品退回我司后将根据实物折损程度评估后的价值及时安排退款。至于后续赔偿事宜,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2020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一发出《律师函》,称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因被告一提供的货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导致中海油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进行现场试压时发生泄漏事故,目前该批有问题的废品存放于中海油公司仓库内,为维护原告利益,先通知如下:1.请被告一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自行前往以下仓库地点取走废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系人:孔小车/许云,电话:0756-63××××8-5062);2.取货前一天需要提供实际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车牌号码向中海油公司报备,原告将协助处理报备事宜,请被告一于取货前三天与原告联系,并提供报备事项的相关人员和车辆信息;3.若被告一未及时取走该等废品,原告有权予以处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告一自负;4.原告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一的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物流信息显示该律师函由被告二签收。2020年10月22日,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就发票和废品退还的问题进行说明,具体如下:1.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与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开具了票面合同金额为556830元,税率为16%,发票税额为89092.8元,合同终止后,被告一向原告退还了全部合同款,原告将按照交易习惯将开具的所有发票退还给被告一;2.现该涉案全部22个阀门作为废品封存于中海油厂前区仓库,原告已与中海油沟通,将协助配合退还扣押的废品,被告一在向原告报备车辆和人员信息后,可派人自行前往仓库地点取走废品。被告对该《律师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称被告退款之后已过一年多,期间两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处理发票以及滞留的货物问题,但原告均未予以理睬,在收到被告的反诉状以后,原告为了应诉制作了该证据,但此时被告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另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一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一亦应按约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球阀等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被告一因案外人交付的球阀等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一应据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一,其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确定违约金条款时,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数额不应与将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相称。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当违约金数额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因此,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若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避免同时适用,否则将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之结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约定的合同总金额50%的损失赔偿金以及迟延达到性能保证每天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担保的均系合同的履行利益,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利益同一,故原告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关于实际损失,原告支付给中海油公司的违约金(订单总金额20%)178789.41元及问题阀门2次安装拆卸费用292800元。该费用实为原告的损失。虽然被告认为装卸费过高,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实际损失的471589.41元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9259.04元的诉求。首先,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其次,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本案中,原告已举证中海油公司向原告采购涉案产品的价格等事实,因涉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未能实现预期的利益,且该利益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前述原告不能就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同时主张的认定以及双方就发生的预期损失赔偿额度以实际发生的额度为限的约定,对原告主张的迟延达到性能的违约金56536.4元及合同总金额50%的损失赔偿金29756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的该项诉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税金损失82085.01元及未及时退还涉案货物导致货物贬值的损失266651.9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被告一全额退回合同款项后,其要求原告协助退回球阀等产品以及退回发票,原告未能及时处理上述事宜,导致球阀等产品贬值折旧以及被告一未能进行退税,原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税金损失82085.01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货物折旧的损失,涉案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客观上有折旧贬值的事实,但被告未能举证实际折旧的损失,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本院酌定涉案货物折旧损失为15万元,该损失应由原告向被告赔偿。
综上所述,经折抵,两被告尚应向原告赔偿358763.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泛亚深水油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58763.44元;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泛亚深水油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海力德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泛亚深水油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824.73元,财产保全费3956.92元,由原告负担4313.96元,两被告负担6467.69元;反诉受理费1632.76元,由原告负担1086.6元,被告负担54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