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2执12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许增能
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4****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40****7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5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