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2执12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许增能
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4****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40****7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5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