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302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洲大道中段181号9栋2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许增能。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住建〔2018〕罚字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4组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在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缴罚款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8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齐备,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住建〔2018〕罚字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四川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兵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莫长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