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建新村-9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AQ4989。
原告***与被告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