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建新村9号-8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波,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文波、***、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华章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杨
书记员李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