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91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0MA3CAQ4989),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建新村9号-8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波。
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江宏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车迎,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孟照义与被告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江宏智、车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全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现因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程序应予中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