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建新村9号-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成山镇磨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威仲字第0146号裁决书确认: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支付19932.2元。仲裁费897元由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恒森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将本案指定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威仲字第0146号裁决书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付 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