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被告: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油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6791611687(1-1)。
负责人:**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36号金地园1幢2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7327104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27600元、电话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入职押金496元、餐饮费950元,共计33046元,及利息181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原告在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工作,担任钻井项目部副经理。后在年底兑现时,西安长勘油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强行扣留了给原告承诺的劳务工资及其他费用,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案由与本案事实不符,因此本案案由应予以调整。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原、被告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原告受被告管理且在被告处从事有报酬劳动,原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审 判 员 曾 滢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敏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