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初2262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国贸中心C-2办公楼1单元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4506679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视公司)与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宇视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江川公司支付逾期货款166133.24元;2、江川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计2963元;3、由江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宇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了(2018)浙0108民初22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宇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江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江川公司通过在线下单的方式向宇视公司采购摄像机等监控设备,货物金额总计189391.74元,付款方式为发货后60天内支付货款。江川公司下单后,宇视公司发送了全部货物,江川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18年2月6日,宇视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江川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江川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前向宇视公司一次性支付逾期货款166133.24元。至今,江川公司尚欠宇视公司货款166133.24元,宇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6133.24元;
二、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63元(此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从2018年5月4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66133.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65元,合计3176元,由被告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