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8执2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国贸中心C-2办公楼****9141050034506679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浙0108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133.2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63元(暂算至2018年5月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176元,执行费24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分别通过委托扣划和总对总网上扣划,扣划得款65475.0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实际已发放案款59863.0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7、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9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截止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货款109233.1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阳江川实业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