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香山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香山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02民初5274号
原告:河南省香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范保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耀、陈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东段。
负责人:黄中华,主任。
原告河南省香山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建筑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海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山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保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被告南海卫生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黄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山建筑公司诉称,2010年10月25日,原告经招标中标承建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项目。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进行施工,按约完成了土建、装修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建设,2013年5月20日交工验收合格,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双方对账核算,至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2437657.11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7657.11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条出具之日即2016年3月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南海卫生服务中心辩称,1、欠款属实,被告确实尚欠原告工程款2437657.11元未付。2、被告经济困难,所以一直未付完,被告不应当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香山建筑公司中标了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项目。2010年12月18日,原告香山建筑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南海卫生服务中心(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工程(不含电梯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为2640614元,以最终决算价为准等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部分中工程款支付约定:基础工程结束完成拨付工程总造价的30%;二层主体完成拨付工程总造价的20%;四层主体完成拨付工程总造价的15%;内外粉工程完工拨付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竣工拨付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竣工后15日内连同结算调整价款,除留5%的保修金外一次付清剩余工程款;一年保修期满后保修款十天内付清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香山建筑公司依约组织人员施工,于2013年5月20日交工验收。2016年3月4日,经双方核算,扣除被告已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37657.11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香山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总计贰佰柒拾叁万柒仟陆佰伍拾柒元壹角壹分(¥2737657.11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37657.11元未付。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条等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南海卫生服务中心将其综合楼工程交由原告香山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且诉争工程已于2013年5月20日交工验收,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37657.11元未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仍欠原告工程款2437657.11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2437657.11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欠条出具之日即2016年3月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香山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7657.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