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香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6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香山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被告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香山建筑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申请书申请,要求撤回对驻马店市香山建筑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销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属于原告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销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香山建筑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