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0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锡宜公路塘渎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1696Q。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翰云公司合计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以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翰云公司(含翰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翰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