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52号
申请人: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98655P。
法定代表人:张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峰,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锡宜公路塘渎桥堍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1696Q。
法定代表人:丁伟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富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申请人金红富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翰云公司、***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红富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翰云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