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021号之四
原告: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二区8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98655P。
法定代表人:张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峰,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锡宜公路塘渎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1696Q。
法定代表人:丁伟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富公司)与被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金红富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红富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2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63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金红富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叶平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人民陪审员 黄云琴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