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80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尤旺社区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91485700X。
法定代表人:钱毛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锡宜公路塘渎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16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95,其中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由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